信用证实践操作解析
信用证实践操作详解 vu7d#nsu0W v:g"`,x5{6EE6gvJX
为规范使用信用证,并为纠纷仲裁提供依据,国际商会制定了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(1993年修订)》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,行业习惯称为《UCP500》。所以不少信用证上都会附注“本证根据《UCP500》办理”或类似字句。(《UCP500》中文版的详细内容可见本书的最后一部分。) [ Oa;VS:`.HB[,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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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信用证可能牵涉到的当事人有: [gdz BA9t!c_ sX
(1)开证申请人(Applicant)。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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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开证行(Opening/Issuing Bank)。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,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。 )y$LO~-^m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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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通知行(Advising/NotifyingBank)。指受开证行的委托,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,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,不承担其他义务。 lZN y&S P a
(4)受益人(Beneficiary)。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,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。 P1D?'|H]
(5)议付银行(NegotiatingBank)。指愿意卖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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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付款银行(Paying/DraweeBank)。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,在多数情况下,付款行就是开证行。
理论上信用证的一般程序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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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,请开证行开证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