鲁人薪[2000]3号
山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《关于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
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》的通知b'vs_,O:T_s
鲁人薪[2000]3号
qZ3DQjzY
各市、地人事局,省直各部门,各高等院校,中央驻鲁有关单位:`7q?db
现将人事部《关于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》(人函[1999]177号)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宣告缓刑,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,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、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。原为国家公务员,确定的工资,应低于本人缓刑前一个以上级别工资和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;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,确定的工资,应低于本人缓刑前三个以上职务(岗位)工资档次。t$f@9M-`*y
二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,在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,可以办理退休手续,按新确定的工资标准,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。N(FxZA(dQ
缓刑期间到达离休、退休年龄的,待缓刑期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,退休时间仍按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算起,并按新确定的工资标准,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。P9l'} `RQ
三、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,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。
1ilS&IO t&M/Bj
二○○○年三月十六日
页:
[1]
